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4)行监字第59号 张玉平: 你因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16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4)行监字第59号 张玉平: 你因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16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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