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675号 张绍云: 你因诉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内行终字第29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675号 张绍云: 你因诉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内行终字第29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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