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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志涛、何勇与新乡市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4)行监字第41号 何志涛、何勇: 你们因诉新乡市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行终字第00125号行政裁定,向我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你们与父亲何富道于2001年12月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4)行监字第41号

何志涛、何勇:

你们因诉新乡市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行终字第00125号行政裁定,向我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你们与父亲何富道于2001年12月24日一同参加拍卖会并由何富道经手拍得本案所涉土地的使用权,后又经新乡县人民法院的相关民事裁定认可,但你们未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理确认登记手续。你们的母亲董秀琴于2002年1月将本案所涉土地使用权登记在新乡市裕兴铜业有限公司名下,新乡县人民政府为该公司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但该公司的股东只有何富道、董秀琴二人。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对何富道与董秀琴离婚的相关民事调解书载明,你们由何富道自行抚养,且婚后财产已分割完毕。以上事实证明,你们以及作为你们的监护人、裕兴公司两位股东之一的何富道在2002年2月前后应当知道本案所涉土地使用权登记在裕兴公司名下,你们有关2012年4月查询土地登记档案时才知道本案所涉土地使用权登记在裕兴公司名下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此,你们于2012年7月提起行政诉讼明显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综上,你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