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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兴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4)行监字第73号 张建兴: 你因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沪高行终字第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4)行监字第73号

张建兴

你因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沪高行终字第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你申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开的政府信息,系案外人的相关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此信息既非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制作,也非其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答复认为该信息不属于其公开的权限范围,并建议你向浦东新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咨询,并无不当。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