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312号 刘长花: 你因诉吉林省人民政府撤销《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吉行监字第10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诉。 经审查认为,流经集体土地的水流或水资源,集体经济组织具有优先使用权。本案争议水域流经集体土地,第三人青石镇石湖村村集体具有优先使用权,在该村未放弃其使用权的情况下,集安市人民政府颁发《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不当。同时,涉案《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确定的水域使用期限超出你与石湖村村委会签订的山林承包合同期限。你认为被申诉人吉林省人民政府违法提级审查的主张,理由不充分。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