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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文婻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4)行监字第47号 高文婻: 你因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行终字第72号,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你申请要求获取的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信访部门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4)行监字第47号

高文婻:

你因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行终字第72号,向本院申请审。

经审查认为,你申请要求获取的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信访部门制作的与你有关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函信息材料。对你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已经书面答复并告知,对上述信息材料可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上海市信访条例》、《上海市信访事项查询试行办法》等规定,向信访部门查询。此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精神。你坚持起诉要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开上述信访信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你的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