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4)行监字第35号 王素芬、曾太芳、田太渝: 你们因诉重庆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渝高法行申字第00083号通知书,向本院申诉。 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征收土地方案包含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需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定。涉案征收土地方案已于2007年12月14日由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其征地补偿标准按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和长寿区人民政府长寿府法(2005)119号文件标准执行,并无不当。涉案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采用了征收土地方案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于法有据。综上,你们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