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行监字第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大连赛宝液化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学忠,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政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街道办事处。 再审申请人大连赛宝液化气有限公司因诉再审被申请人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政府、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库房行政行为违法及赔偿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辽行终字第4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院 长 周强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