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监字第17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张宏兵,该公司总经理。 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诉北京申全福熊猫环岛综合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2008)二中民初字第142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10月9日,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高民申字第05134号民事裁定,驳回了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国香 代理审判员 李振华 代理审判员 张 娜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柳 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