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5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合肥尚品美居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则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宇,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文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周晓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超,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常州市易美伽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文庆,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常州市业成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文庆,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合肥尚品美居投资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合肥万好置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常州市易美伽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常州市业成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合民一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皖民四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合肥尚品美居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8日以与合肥万好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书面请求撤回对本案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合肥尚品美居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尚品美居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国香 代理审判员 张 娜 代理审判员 李振华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柳 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