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000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衡阳市俊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烨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齐建慧,北京国宏(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贺仕应。 一审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瑞通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汝祥,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衡阳市俊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与再审被申请人贺仕应、一审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瑞通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立民终字第104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衡阳市俊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4日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其再审申请为由,向我院书面请求撤回对本案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衡阳市俊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衡阳市俊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国香 代理审判员 张 娜 代理审判员 李振华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柳 珊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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