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4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三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清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奇勋,北京新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金财,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汪文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栋,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光,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福建省三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福建省三信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志弘 代理审判员 李延忱 代理审判员 贾亚奇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兰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