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551号 委托代理人:罗坷,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华宁县宁州铭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芝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锋,云南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华宁县盛世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锋,云南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学林与被申请人华宁县宁州铭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宁县盛世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云高民一终字第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学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淑芳 代理审判员 刘京川 代理审判员 厉文华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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