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3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38号金码大厦B座15层。 法定代表人:罗金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德友,该公司法务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张静,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怀柔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工业开发区栖美园小区1号公寓1室。 负责人:张继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德友,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务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张静,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利满四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9号新华大厦11层1118室。 法定代表人:苏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京,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怀柔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利满四方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民终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怀柔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国献 审 判 员 方金刚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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