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4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科信丰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322号7号楼。 法定代表人:边章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永振,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东莺,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能源环境管理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孙红,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济南森特医院。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祝甸东首l270号。 法定代表人:范恩军,该医院院长。 一审被告:济南森特九华健康管理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马鞍山路2号南郊宾馆院内。 法定代表人:范恩军,该中心主任。 再审申请人科信丰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省能源环境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济南森特医院、济南森特九华健康管理中心租赁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商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科信丰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科信丰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科信丰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国献 审 判 员 黄 年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二〇一四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