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671号 你因诉徐州市人民政府、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行终字第43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争土地在你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前已经依照相关程序被征收为国有城市建设用地,故徐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徐政土调决(2010)03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确定诉争土地使用权属国有并无不当。你提出徐州市人民政府在2010年9月2日的答复意见自相矛盾的问题,根据该答复意见上下文内容及江苏省人民政府(2010)苏行复第9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判断,其中关于“该处土地已经不属于被申请人所有”的表述确系笔误。 综上,你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本院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