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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上海禾岩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东仪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何飞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银安,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东仪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何飞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银安,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丰庆路1号麦尔斯顿广场18层。

负责人:胡家豪,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银安,该分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禾岩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南亭公路2788号5幢271室。

法定代表人:彭石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蓉,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马烽,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宏公司)、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广宏西安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禾岩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禾岩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陕民二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广宏公司、广宏西安分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判决广宏公司、广宏西安分公司支付违约金8284717元过高,应予以改判。1.广宏西安分公司分期支付的货款应当先抵扣货款本金,二审判决采取本息并减的方法计算所欠货款不当。2.禾岩经营部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二审判决认定的违约金明显偏高。3.禾岩经营部未按已付款项开具发票违约,广宏西安分公司不应承担违约金。广宏公司、广宏西安分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禾岩经营部提交意见认为,广宏公司、广宏西安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广宏公司、广宏西安分公司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判决广宏公司、广宏西安分公司支付违约金8284717元并无不当。主要理由是:1.广宏西安分公司与禾岩经营部在《钢材购销合同》中约定每月结付禾岩经营部垫付的钢材款,逾期部分支付违约金,双方并未就广宏西安分公司分期支付的部分款项是先支付违约金还是货款本金进行约定。在广宏西安分公司每次支付钱款时,上月钢材款和违约金均系其应当履行的支付义务,广宏公司、广宏西安分公司关于广宏分公司分期支付的款项应当先抵扣货款本金的主张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二审判决按照货款及违约金产生的时间顺序对广宏西安分公司的每期付款按比例进行扣减,并未加重广宏西安分公司的责任。2.双方在《钢材购销合同》中约定钢材单价以西安市“我的钢材网”当天网价为准,90天共计1500吨钢材垫资后所供钢材每吨加价5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2‰支付。在本案中禾岩经营部仅主张按日1‰计算违约金,且该违约金并非单一的违约金,还包含了禾岩经营部的利润和垫资成本,故二审法院认定本案违约金按日1‰计算并无不当,广宏公司、广宏西安分公司关于违约金过高的主张不能成立。3.广宏西安分公司支付货款后,禾岩经营部有按约开具发票的义务。因广宏公司、广宏西安分公司并未在本案一审、二审中对禾岩经营部未开具发票问题提出违约主张,故广宏公司、广宏西安分公司在本案中以此作为其不应承担违约金的再审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禾岩经营部未开具发票给广宏西安分公司造成的损失,广宏西安分公司可另行主张。

综上,广宏公司、广宏西安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国献

审 判 员  黄 年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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