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二终字第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向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定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海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大田县宝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梅山乡盖竹村。 法定代表人:谢海怣,董事长。 上诉人林向民、谢定光为与被上诉人谢海怣、福建省大田县宝树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向我院提出上诉,同时又向我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向民、谢定光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向民、谢定光撤回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的(2013)闽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尹颖舜 代理审判员 冯 萍 代理审判员 李惠清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