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道格特医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越洋,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天坛普华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越洋,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铭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鑫,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舒,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道格特医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天坛普华医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铭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2月4日作出的(2013)沪高民二(商)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道格特医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天坛普华医院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道格特医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天坛普华医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道格特医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天坛普华医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季君 审 判 员 于金陵 代理审判员 晏 景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冯哲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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