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3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三河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松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树冠,北京市万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光,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三河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民一终字第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三河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季君 审 判 员 于金陵 代理审判员 晏 景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冯哲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