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9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启瑞,女,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亚峰,男,汉族。系陈启瑞之夫。 委托代理人:陈启瑞,系周亚峰之妻。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喀什色满(集团)旅游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先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阿布都热衣木买买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杨桂章,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陈启瑞、周亚峰因与被申请人喀什色满(集团)旅游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新民一终字第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陈启瑞、周亚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季君 代理审判员 晏 景 代理审判员 朱 婧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哲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