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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市汇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一终字第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7楼。 法定代表人:陈光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律,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一终字第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7楼。

法定代表人:陈光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律,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正明,男,1962年1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砂子塘10栋1门104房。

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市汇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设北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李士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广琦,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公司)与上诉人株洲市汇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亚公司)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09)湘高法民三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六公司、汇亚公司不服该一审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21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律、黄正明,汇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士良、委托代理人张广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9月2日,六公司作为承包人、汇亚公司作为发包人,双方签订了《株洲市汇亚商业广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主要内容:株洲市汇亚商业广场(又称中南国际服装交易广场,以下简称汇亚广场)工程包括土建、装饰、设备安装工程等;工程资金来源为自筹;承包范围为所有设计图中建筑、水、电、设备安装及市政配套工程、装饰装潢、幕墙工程、消防工程等(空调主机、电梯除外)。总建筑面积20.5万平方米;合同工期为2002年9月25日到2003年10月30日,合同工期总历天数400天;工程质量标准为优良;合同价款约2.2亿元。中间验收部位为:按基础及地下室、三层楼面、主体完成三个部位进行中间验收。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确定;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为:工程完成到地下室底板时,支付工程款300万元,完成到正负零时再支付500万元,到三层楼面以后按月完成形象进度的70%支付工程款,并按月支付已垫三层楼面以下的工程款(每月支付三层楼面以下总工程款的15%)。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后在规定期限内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7%,余下3%的工程保修金根据保修期限分期付清;对于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方违反此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是赔偿施工单位损失。工程优惠按工程取费总费率下浮10%。

2003年10月31日,汇亚公司与六公司签订《中南(国际)服装交易广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主要约定内容:汇亚广场工程在2004年9月15日前全面竣工验交;自2003年11月1日开始取消施工方垫资,汇亚公司根据汇亚公司、监理审定后的六公司月施工进度付款,每月一次,每次付至审定后工程量的80%;工程优惠仍按原合同条款结算后工程总造价下浮10%;2004年9月15日前总包范围内的工程全部竣工验收,汇亚公司奖励六公司1000万元,每提前一个月多奖500万元,由于六公司原因,每推迟一个月少奖500万元,推迟两个月以上,每推迟一个月总造价下浮点数增加一个点。

2004年7月21日,六公司向汇亚公司提交《中南(国际)服装交易广场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申请报告》。2004年7月22日,参加验收的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和株洲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验收人员均签字确认主体工程质量验收合格。2004年7月26日,株洲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株公消审字(2004)第256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同意汇亚公司所报消防设计图,并要求按图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应经消防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六公司仍在陆续施工。

2007年10月10日,汇亚公司与六公司工程项目部确定了案涉工程结算工作时间安排计划,双方约定在2007年12月底前完成工程结算。

2008年8月21日,汇亚公司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的新宏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宏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审计业务合同书》,由新宏基公司对汇亚广场工程进行结算审计。

2009年4月9日,六公司向汇亚公司发出关于尽快进行工程结算的函,函中提到案涉主体工程已于2004年7月1日完工,从主体工程验收之日起,因补偿和签证等原因,工程结算未能办妥,为此,六公司要求汇亚公司与其一起就补偿和签证问题进行协商确认。同时要求汇亚公司尽快与新宏基公司衔接,使工程结算报告尽快出台。

2009年5月26日,新宏基公司出具新宏基株审字(2009)第036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核范围为汇亚广场正负零以下、以上土建主体及建筑工程结算(含签证部分),核定案涉工程项目工程造价为231023750.71元。2009年5月28日,汇亚公司的兼职预算员李光顺在新宏基株审字(2009)第036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中建设单位意见栏签“同意审计意见”。

2009年11月11日,六公司以新宏基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2010年10月13日,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以下简称石峰分局)对新宏基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犯罪行为立案侦查,10月16日,对新宏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吉安执行刑事拘留;10月21日,对案涉工程六公司项目经理黄正明执行刑事拘留。2010年11月3日,石峰分局聘请湖南建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业公司)对汇亚广场工程结算审核进行鉴定。2011年6月24日,建业公司出具了湘建咨询(2010)276号《关于中南(国际)服装交易广场工程结算审核的造价咨询报告》(以下简称276号咨询报告),结论是案涉工程结算审核为129092558.08元。2011年8月15日,建业公司出具湘建咨询(2010)276-1号《造价咨询补充报告》(以下简称276-1号补充报告),调增工程造价802445.4元。上述结论中未包括工期奖、签证部分工程量、停工损失等。2011年10月24日,石峰分局送交湘建咨询(2011)166号《关于中南(国际)服装交易广场安装工程结算造价鉴定报告》(以下简称166号鉴定报告)。2012年12月13日,建业公司根据一审法院委托,又出具276-2号补充报告,调增工程造价5483869.21元,其中签证部分2768744.81元,砾20调砾40部分1098202.82元,钢筋部分1012152.86元,垫层下砾石部分353809.69元,后浇带封闭部分10265.03元,压浆补强款240694元。即建业公司审核的案涉工程土建部分造价共计135378872.69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