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330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进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元龙,该公司职员。 法定代表人:高可升,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欧立志,山东平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龙口市升元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可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立志,山东平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可升。 委托代理人:欧立志,山东平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南山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龙口市水泥制管厂、龙口市升元建材有限公司、高可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商终字第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南山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宜芳 代理审判员 万 挺 代理审判员 付少军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饶 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