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69号 委托代理人:马伟勋,辽宁大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德启。 委托代理人:聂鑫,盖州市恒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春生。 委托代理人:董树贵,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吴厚库因与被申请人孙德启、徐春生发起人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民二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吴厚库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宜芳 代理审判员 刘小飞 代理审判员 吴凯敏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新田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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