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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中华故意杀人、盗窃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黄中华,男,汉族,1979年12月17日出生,山西省山阴县人,初中文化,农民。2011年6月29日被逮捕。现在押。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朔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中华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一案,于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黄中华,男,汉族,1979年12月17日出生,山西省山阴县人,初中文化,农民。2011年6月29日被逮捕。现在押。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朔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中华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一案,于2012年5月8日以(2012)朔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中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黄中华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3年6月7日以(2012)晋刑一终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中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黄中华因吸食毒品成瘾而怨恨贩卖毒品的被害人李某某(女,殁年42岁),起意杀害李及其女儿郭某(被害人,殁年23岁),为此购买了作案工具水果刀。2011年6月14日13时许,黄中华携带水果刀来到李某某家,与李共同吸食毒品后,进入李家西屋,见郭某躺在炕上,遂掏出水果刀捅刺郭。李某某见状阻拦,黄中华用水果刀将李捅倒在炕上,又分别刺、割李某某、郭某的胸部、颈部等处多刀,致李某某心脏及主动脉破裂死亡,致郭某心脏破裂死亡。黄中华窃取李某某、郭某的手镯、手链、项链、戒指等金首饰(价值24480.6元)及50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黄中华的供述提取的作案工具水果刀、其作案时所穿衣服等物证,证人郭某甲、郭某乙、苏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证实现场的鞋印是黄中华所穿凉鞋所留的足迹鉴定意见,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害人李某某家查获的多包土灰色粉末中检出海洛因成分的毒品鉴定意见,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证实公安机关根据黄中华的供述提取赃物金首饰的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黄中华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中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黄中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黄中华预谋杀人,持水果刀刺割被害人要害部位多刀,致2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对黄中华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第一审、第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第二审判决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晋刑一终字第68号对被告人黄中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彤

审 判 员  陈建萍

代理审判员  朱 砂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妍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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