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张家界祥龙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与赵锦华、刘智新、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田杰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家界祥龙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清祥,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建良,该公司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家祥龙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清祥,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建良,该公司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锦华

委托代理人:刘苏立,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智新。

委托代理人:刘苏立,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尚生龙,该区区长。

被申请人(一审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田杰。

再审申请人张家界祥龙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龙酒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锦华、刘智新、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永定区政府)、田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民二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祥龙酒店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认定《张家界祥龙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托管经营合同书》(以下简称托管合同)有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007年12月中旬范清祥、香港祥龙投资公司就要求永定区政府和田杰等人停止非法行为。2007年12月29日,大庸宾馆职工致函永定区政府办公室,声明对托管合同不予认可。2008年1月8日范清祥以祥龙酒店公司和香港祥龙投资公司名义在祥龙酒店大堂正门张贴声明,并在《张家界日报》发布公告反对托管经营。2008年12月18日《股权转让及其相关事项协议》约定,认定田杰实施职务行为的前提是其根据公司章程和合资协议规定代表公司所作的行为。祥龙酒店公司对于田杰以祥龙酒店公司名义签订的托管合同明确不承认、不追认。赵锦华、刘智新明知田杰没有代理权而与其签署托管合同,并进一步签署《委托书》、《抵押担保合同书》、《托管经营补充协议》,恶意串通侵占祥龙酒店财产,在主观上无善意,也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从合同真实性来讲,祥龙酒店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在2009年4月底前由赵锦华、刘智新掌管,托管合同有倒签嫌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公司长沙办事处)于2007年8月申请法院对祥龙酒店资产冻结保全。托管经营行为发生在冻结保全期间,信达公司长沙办事处声明主张托管合同无效,赵锦华、刘智新、田杰、永定区政府系非法侵权。2.一、二审判决驳回祥龙酒店公司关于赵锦华、刘智新、田杰、永定区政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错误。赵锦华、刘智新、田杰、永定区政府以托管名义非法侵占祥龙酒店3年9个月,造成祥龙酒店公司经营损失3600多万元,股东资本本金损失3040万元,赵锦华、刘智新非法用工,欠缴职工社保养老保险导致祥龙酒店公司受到行政罚款500多万元,赵锦华、刘智新、田杰、永定区政府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托管经营经永定区政府同意和默许,一、二审判决认定永定区政府没有参与托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也没有以行政职权代替企业行为系认定事实错误。3.一、二审法院判决祥龙酒店公司退还赵锦华、刘智新4500万元风险保证金错误。赵锦华、刘智新尚欠祥龙酒店公司托管费1000多万元。赵锦华、刘智新未将风险保证金交给祥龙酒店公司,4500万元风险保证金没有汇入祥龙酒店公司设立的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帐户,有的直接给了田杰,有的汇入田杰擅自开立的银行帐户,由田杰、永定区政府决定处置,有的用于田杰向社会非法高利集资,应当由永定区政府、田杰承担退还风险保证金的责任。长沙乐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记载祥龙酒店公司收取了4500万元保证金,审计依据财务凭证作出,并不对财务凭证涉及的主体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定,祥龙酒店财务凭证均由田杰提交,本案二审中祥龙酒店财务专用章还在田杰的会计手中。赵锦华、刘智新应当提交证明其把风险保证金交给祥龙酒店公司董事会或者依法设立的财务会计部门的证据。一审判决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认定4500万元风险保证金属于动产质物,并判令祥龙酒店公司予以返还错误。经永定区政府工作组审查,4500万元风险保证金中的1700万元是相互抵帐作帐形成的,其中800万元通过数份有问题的判决抵帐形成,不能将该1700万元也作为风险保证金。托管合同明确约定风险保证金不计算利息,一审法院判令祥龙酒店公司承担风险保证金的利息没有依据。4.一审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裁定祥龙酒店公司返还赵锦华、刘智新4500万元,违反法律规定。5.一、二审判决认定其他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认定职工讨论表决、总经理办公会可以决定祥龙酒店设备设施改造、KTV改造、内部员工集资等重大事项没有依据。(2)认定2008年12月18日香港祥龙投资公司与大庸宾馆在区政府监督、指导下签订了《股权转让及其相关事项协议》,但协议签订后,一直没有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与事实不符。(3)认定赵锦华、刘智新在托管过程中为酒店经营和管理所需添置了部分空调、电脑、办公桌等设备,祥龙酒店公司占用赵锦华、刘智新资金及占用资金利息共计6981815.37元没有依据。赵锦华、刘智新并非为酒店经营和管理所需添置上述物品,且祥龙酒店公司及受托鉴定人员均未见到上述物品的实物,所谓占用资金也仅是赵锦华、刘智新单方提交的资料,祥龙酒店公司均不予认可。一审法院在没有任何实物可供鉴定的情况下,仅凭赵锦华、刘智新单方面提交的资料便强行委托鉴定,对于祥龙酒店公司提交的书面反对意见不予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物的事实没有争议的情况下,首先由双方协商估价,协商不成,才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4)认定2009年4月30日赵锦华、刘智新应范清祥要求将祥龙酒店公司法人章、合同专用章及各种证照移交永定区政府驻祥龙酒店工作组与事实不符。(5)对于2004年6月大庸宾馆放弃优先权,香港祥龙投资公司以210万元的价格受让信托咨询的30%股权并付清受让价款,后因永定区政府反悔要求受让香港祥龙投资公司已经受让的信托咨询股权,香港祥龙投资公司不同意才引起股权之争的重要事实未予认定。相反却断章取义,把永定区政府强取股权所签署的2005年3月14日协议和董事会决议作为认定股权之争的起因,将引起股权纠纷和不办理登记的责任推到范清祥身上。(6)认定2005年3月14日协议和董事会决议由范清祥主持无事实依据。(7)认定2006年6月香港祥龙投资公司代表范伟东主动辞职并离开了祥龙酒店无事实依据。6.一审法院办人情案、关系案。赵锦华与一审法院副院长覃遵月系亲戚关系。二审判决错误维持一审判决,不能排除人情、关系成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