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监字第25号 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李茂忠。 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李太国。 法定代表人:张代国,该村委会主任。 李茂忠与李太国、莱西市店埠镇中菜湾庄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6日作出(2006)西民一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李茂忠不服,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06年11月29日作出(2006)青民二终字第1587号民事判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9日作出(2008)鲁民申字第603号民事裁定,驳回了李茂忠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 珂 代理审判员 宋 冰 代理审判员 周其濛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