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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方志为与被申请人叶继平、卢善富、原审上诉人天津市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方志。 委托代理人:马延军,天津津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叶继平。 委托代理人:卢华富,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方志

委托代理人:马延军,天津津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叶继平。

委托代理人:卢华富,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卢善富。

委托代理人:卢华富,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市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前华,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吴方志为与被申请人叶继平、卢善富、原审上诉人天津市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0月12日(2013)浙台商初字第5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9日(2013)浙辖终字第1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案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吴方志于2014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吴方志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方志撤回再审申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