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18号 委托代理人:马延军,天津津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华富,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卢善富。 委托代理人:卢华富,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市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前华,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吴方志为与被申请人叶继平、卢善富、原审上诉人天津市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0月12日(2013)浙台商初字第5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9日(2013)浙辖终字第1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案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吴方志于2014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吴方志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方志撤回再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