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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川惠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程志强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中化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3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川惠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明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明超,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贵平,广东

中化人共和国最高人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3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川惠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明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明超,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贵平,广东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程志强

委托代理人:曾力,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广东川惠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惠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程志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的(2013)鄂民立上字第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川惠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 珂

代理审判员 宋 冰

代理审判员 周其濛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