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3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川惠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明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明超,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贵平,广东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力,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广东川惠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惠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程志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的(2013)鄂民立上字第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川惠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 珂 代理审判员 宋 冰 代理审判员 周其濛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