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0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西省清徐县王答乡同戈站村33名村民。 诉讼代表人:王有贤,男,汉族。 诉讼代表人:杜虎德,男,汉族。 诉讼代表人:王彩叶,女,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省清徐县王答乡同戈站村村民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王三连,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培义,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元跃,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郝小卿,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肖勇,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润香,系张元跃之妻。 委托代理人:杜新业,女,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杜三狗(又名杜三宝),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冀凤莲,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文会,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山西省清徐县王答乡同戈站村33名村民(以下简称33名村民)因与被申请人山西省清徐县王答乡同戈站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张元跃、王润香、杜三狗企业买断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冀民一终字第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33名村民申请再审称:(一)原判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村委会、张元跃、王润香和杜三狗隐瞒《清徐县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中村办企业仅两万余元净值的事实,以4600万元高价对外出售欺骗村民,原审法院未予查明。2.《评估报告》违反国家人事部、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中关于资产评估事务所资质和评估人员职业资格的规定,应属无效,据此签订的《企业买断书》亦无效。3.村办企业1997年《年检报告》表明其净资产为1.3653亿元,当年净利润为1518万元,与前述《评估报告》相距甚远,但原判未对该《年检报告》的效力作出认定。4.二审判决认定“真正对《企业买断书》有异议的,是提起诉讼的144人,仅占山西省清徐县王答乡同戈站村(以下简称同戈站村)村民人口的少数”,缺乏证据证明。(二)原判适用法律错误。1.二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认定村委会超越代理权与王润香签订的《企业买断书》已经同戈站村2002年2月25日召开的会议(以下简称“2.25会议”)得到追认错误,该协议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无效。2.33名村民未提过“按份分配集体收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案由从“侵权纠纷”变更为“财产分割纠纷”、“按份共有纠纷”错误。综上,33名村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村委会提交意见称:(一)33名村民请求确认《企业买断书》无效并要求村委会连带赔偿350万元,缺乏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关于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的规定,33名村民(约占全体村民人数的1%)在全体村民未对集体所有财产统一分配收益的情况下,比照按份共有单独要求自己收益的行为属于对集体财产的非法“私分”,该诉讼不应得到支持。(二)“2.25会议”合法有效,其第一项决议表明全村有表决权的村民共计1951人,1690人同意《企业买断书》有效,占全体村民的86.6%;其第二项决议表明亦有1690人不同意少部分村民的起诉,故应驳回33名村民的请求。(三)村委会与王润香签订的《企业买断书》,从程序和实体上均合法有效。村委会请求驳回33名村民的再审申请。 张元跃提交意见称:(一)原审查明的有关村办企业的发展历程、村办企业为改制召开的历次会议情况以及改制结果等基本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二)村办企业在改制前虽有一定规模,但亏损严重且外债压力大,面临倒闭,改制符合全体村民的利益。因当时缺乏企业改制的成功经验,省、市、县、乡党政负责人经过精心挑选,由山西省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吕日周挂帅,在本村进行试点,因干部和村民缺乏民主生活经验,法制观念单薄以及农村落后的宣传方式,难免造成一些误会。改制方案公布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无人报名,因有风险本人也十分犹豫,经各级领导再三做工作,其才下决心买下村办企业。(三)《企业买断书》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合法有效。1997年11月23日召开的同戈站村改制大会(以下简称“11.23会议”)和“2.25会议”均是村民会议。1997年11月23日,村委会用喇叭和公告通知的形式,召集户代表开会,全村688户,到会400名户代表,原审中33名村民始终未能提供参会的村民不是户代表的证据。2002年2月25日召开的村民会议上,无村民对会议议程和表决程序提出异议。(四)村办企业的资产评估工作受到多级领导监督,评估结果公正、合理,若33名村民坚持该报告虚假,可对清徐县资产评估事务所提起行政诉讼,与本案无关。张元跃请求维持原判。 王润香提交意见称:(一)本人在丈夫张元跃的鼓励下买断负有1.4亿元外债、实际价值仅为2.2万余元的村办企业,后经其努力,企业有长足发展,部分村民因此眼红闹事。(二)本人对当时村委会改制工作不知情,仅知晓“11.23会议”和“2.25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程序合法,因此才与村委会签订《企业买断书》。(三)“2.25会议”的表决结果表明,该33名村民仅是同戈站村全体村民中的极少数,无权提起本案诉讼。 杜三狗提交意见称:(一)本人在《企业买断书》上签字的行为是履行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职责,行为后果应由村委会承担。(二)33名村民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杜三狗与王润香在签订《企业买断书》的过程中存有“秘密”行为。杜三狗请求驳回33名村民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一)关于《企业买断书》的效力问题。1997年11月23日,山西省清徐县王答乡同戈站村召开改制大会,参会的村民和企业职工399人一致通过同戈站村村党总支委会、村委会、经济联合社共同制定的《清徐县同戈站村关于企业改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33名村民主张,《实施意见》未经过半数村民代表通过,应为无效,村委会与王润香据此签订的《企业买断书》亦无效。本案二审时,村委会提交400份该次会议的签名投票表原件及复印件、经清徐县王答乡派出所核对户口底簿后确认的村民签字明细表,以及案外人王坤友等作出的《情况说明》,拟证明出席该次会议的村民均为户代表,《实施意见》经过半数的户代表通过。33名村民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认可。经查,村委会提交的签名投票表存在一户夫妻均签字、父母子女均签字、村民签字时未满18周岁、不同人而同名同姓等情形,且签名表上仅显示村民个人签字,未注明该签字是否代表其他人或者户代表,村委会虽然对此进行解释,但仍不足以证明当日到会签名的村民均为户代表,不能证明《实施意见》经半数的户代表通过。因《实施意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法定程序通过,村委会根据《实施意见》与王润香签订的《企业买断书》缺乏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