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凌福根抢劫、强奸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凌福根,男,汉族,1969年5月31日出生于江苏省吴江市,初中文化,农民。2003年6月25日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2010年5月11日刑满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凌福根,男,汉族,1969年5月31日出生于江苏省吴江市,初中文化,农民。2003年6月25日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2010年5月11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29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凌福根犯抢劫罪、强奸罪一案,于2013年8月2日以(2013)浙嘉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凌福根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凌福根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3年11月22日以(2013)浙刑二终字第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

一、关于抢劫事实

被告人凌福根与倪国安(已死亡)预谋抢劫KTV的小姐并决议杀人灭口,二人对抢劫作案进行了分工。2012年8月初,凌福根、倪国安将凌福根在上海市金山区××××KTV结识的被害人徐某某(女,殁年29岁)、吴某甲(女,殁年28岁)确定为作案对象。同月11日,凌福根租车至上海市金山区将徐某某、吴某甲骗至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两岸咖啡店,又先后将徐某某、吴某甲分别骗至倪国安化名“宋俊富”租赁的平湖市××小区26幢2单元501室,与倪国安共同将二被害人捆绑控制,并劫取二被害人随身携带的银行卡等物。倪国安用电击等方式逼问出徐某某、吴某甲的其他银行卡的存放处及银行卡密码。同月12日上午,凌福根又来到上海市金山区××十一村67号徐某某、吴某甲的租住房内,搜到多张银行卡,并于当日及次日持劫得的徐某某、吴某甲的银行卡在上海市金山区、平湖市全塘集镇的ATM机上多次取款共计58800元。其间,倪国安购买了准备用于杀人分尸的绞肉机等工具。同月14日,倪国安在××小区26幢2单元501室房内将徐某某、吴某甲二人杀害,凌福根又购买了部分分尸工具。后倪国安用事先购买的刀具、绞肉机、电饭煲等工具将徐某某的尸体进行肢解、粉碎、蒸煮。当日21时许,公安人员赶至该租房处进行抓捕,凌福根畏罪自杀未果被当场抓获,倪国安逃至楼顶于次日凌晨畏罪跳楼自杀身亡。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已死亡的共同作案人倪国安以“宋俊富”名义租赁的浙江省平湖市××小区26幢2单元501室发现的被害人吴某甲的尸体与被害人徐某某的头颅、牙齿、尸块、人体组织和大量血迹,留有徐某某DNA基因分型物质的作案工具绞肉机、砧板、蓝色塑料桶、红色塑料盆、白色塑料棒、手锯、菜刀、剪刀、匕首,留有徐某某与倪国安混合基因型物质的烟蒂,被告人凌福根的血迹及其取款所用帽子、墨镜,装尸块的黑色塑料袋、烧煮尸块用的电饭煲、拉锯、部分赃款、“宋俊富”身份证、白色纤维布条,销货日报表、房屋出租协议、凌福根前科犯罪的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证人车某、潘某某、费某某、邵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金某某、李某某、路某某、吴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吴某丙、罗某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理化分析意见、检验结论告知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和取款录像、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凌福根亦供认。足以认定。

二、关于抢劫、强奸事实

2012年6月,被告人凌福根与倪国安预谋抢劫KTV小姐。同月24日,凌福根以看房子为由,将被害人朱某(女,时年27岁)诱骗至倪国安事先租赁的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花园四区26幢503室,与倪国安以喷辣椒水、布条捆绑等手段将朱某控制。倪国安采用电击、烟头烫等手段逼迫朱某答应出资139600元购买传销“股份”和说出银行卡密码。随后,倪国安叫来邱小军(另案处理)对朱某进行看管,又拿走朱某的银行卡并查询了余额。同月27日晚,凌福根强行与朱某发生了性关系。同月29日中午,凌福根、倪国安又以相同手段将被害人邰某某(女,时年28岁)骗至该租住房捆绑控制,以电击等手段逼迫邰某某出资购买传销“股份”。同月30日下午,邱小军趁凌福根、倪国安外出之际,同二被害人一起逃离。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已死亡的共同作案人倪国安租赁的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花园四区26幢503室提取的辣椒水、透明胶带纸、电瓶、电线、闸刀、被剪坏的女式衣裤、合同、留言条,门诊病历卡、住宿登记表,证人曹某某、谢某某、郑某某等的证言,被害人朱某、邰某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个人业务交易单和另案处理的共同作案人邱小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凌福根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福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又构成强奸罪,应依法予以并罚。凌福根与倪国安经预谋后结伙抢劫,抢劫数额巨大,共同致二人死亡,在抢劫过程中还强奸一名被害人,性质极为恶劣,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均应依法惩处。凌福根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凌福根曾因犯罪被判刑,主观恶性深,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刑二终字第89号维持一审对被告人凌福根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保军

审 判 员  程永生

代理审判员  杨辉辉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念

责任编辑:国平

上一篇:马俊抢劫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