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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桂红抢劫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钱桂红,男,汉族,1974年10月13日出生于浙江省嘉兴市,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2012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在押。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钱桂红犯抢劫罪一案,于2013年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钱桂红,男,汉族,1974年10月13日出生于浙江省嘉兴市,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2012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在押。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钱桂红犯抢劫罪一案,于2013年8月6日以(2013)浙嘉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钱桂红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钱桂红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3年11月27日以(2013)浙刑二终字第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钱桂红因欠债而预谋抢劫。2012年9月27日19时许,钱桂红以有一批次品羊毛衫欲处理和看货为由,打电话将被害人郑某某(殁年43岁)骗至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镇××村×××10号自己家中。待郑某某进屋后,钱桂红用事先准备的铅丝圈勒住郑某某颈部,致郑某某机械性窒息死亡。随后,钱桂红劫取郑某某现金1170余元、“OPPO”牌直板手机1部(价值180元),莫拉克牌两轮电动车1辆(价值1966元),又用菜刀、锯子等将郑某某尸体肢解并藏匿于二楼房间内。当晚,郑某某亲属报案后,公安人员在钱桂红家中发现了被肢解的郑某某的尸体,并将钱桂红抓获。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被告人钱桂红住处发现的被害人郑某某的尸块,现场提取的装有郑某某身份证、银行卡、现金的钱包和郑某某的血迹、郑某某的莫拉克牌两轮电动车、钱桂红的残缺血掌纹、作案用的铅丝圈、剪刀及沾有郑某某血迹的菜刀、锯子、胶带,从证人钱某甲处提取的钱桂红交还的郑某某被抢的手机,证人钱某甲、王某、钱某乙、钱某丙、钱某丁、钱某戊、李某某、杨某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手印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手机通话清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钱桂红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桂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钱桂红预谋抢劫,将被害人郑某某骗至自己家中杀死后劫取钱财并分尸,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刑二终字第98号维持第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钱桂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保军

审 判 员  程永生

代理审判员  彭 凌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念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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