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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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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名峰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王名峰,男,汉族,1969年4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潍坊市,初中文化,农民。1988年7月25日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10月26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潍坊市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王名峰,男,汉族,1969年4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潍坊市,初中文化,农民。1988年7月25日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10月26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名峰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3年6月26日以(2013)潍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名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名峰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3年12月20日以(2013)鲁刑一终字第1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06年5月16日上午,被告人王名峰因前同事徐某某(被害人,女,殁年23岁)向其索要欠款,产生杀害徐某某之念。王名峰将徐某某骗至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二村麦地里,趁徐某某不备,用事先准备的绳子勒徐某某颈部致徐某某昏迷,后将徐某某扔进附近一井内,致徐某某死亡。王名峰作案后潜逃,于2012年10月12日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根据被告人王名峰指认找到的被害人徐某某的尸骨、徐某某亲属找到的徐某某的电动自行车和头盔、公安机关扣押的徐某某的手机,王名峰前科犯罪的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人徐某甲、刘某某、郭某某、王某甲、李某、于某某、张某甲、唐某某、王某乙、马某某、张某乙、李某某、张某丙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指认、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名峰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名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王名峰因被害人徐某某向其索要欠款即产生杀人之念,用绳子勒徐某某颈部致其昏迷后将其抛入井中,致徐某某死亡,动机卑劣,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王名峰曾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刑,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刑一终字第146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名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捷

代理审判员  李晖

代理审判员  郑薇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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