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4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巴州万方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海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劲松,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立新,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昆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婷,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海东,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张拥军。 再审申请人巴州万方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张拥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新民一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巴州万方建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肖宝英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