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3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家庄国大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新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利,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梦思,河北融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献中,河北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胜男,河北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石家庄国大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民一终字第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石家庄国大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理由是双方已就生效判决的履行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石家庄国大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家庄国大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洪光 审 判 员 张 纯 代理审判员 杨 卓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