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3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北爱晚红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福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强,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怀民,邢台市桥西区李村新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法定代表人:荀凤元,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陈英可,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军芳,该院财务处处长。 法定代表人:张忠方,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河北爱晚红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邢台技师学院、一审原告河北爱晚红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民一终字第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北爱晚红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侯建军 审 判 员 方金刚 代理审判员 叶 阳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亚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