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6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鑫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新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玉双,北京市立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田林,北京市立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鸿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运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爱民,北京市安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边志星,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首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仲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红利,北京市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贻祥,北京市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北京美好生活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洪春,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北京鑫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鸿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首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北京美好生活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北京鑫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治平 审 判 员 张 潇 代理审判员 赵风暴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蒋保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