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2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水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占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秋香。 委托代理人:阎晓琴,甘肃和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董长定。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榆中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贵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兴红。 委托代理人:石永龙。 再审申请人天水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董长定、榆中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甘民一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天水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慧君 代理审判员 李玉林 代理审判员 张小洁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