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金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国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昌田,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州传世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业莽,江苏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江苏金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州传世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民终字第0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江苏金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慧君 代理审判员 李玉林 代理审判员 张小洁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