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562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冰霞。 委托代理人:滕培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曹玉海。 再审申请人张品因与被申请人陈冰霞、曹玉海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一终字第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品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伟 代理审判员 张 帆 代理审判员 金丽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