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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玉海与张品与陈冰霞赠与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5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冰霞。 委托代理人:滕培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曹玉海。 再审申请人张品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5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品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冰霞。

委托代理人:滕培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曹玉海。

再审申请人张品因与被申请人陈冰霞、曹玉海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一终字第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品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伟

代理审判员 张 帆

代理审判员 金丽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