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3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新疆华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王家梁村王家梁钢材市场二层商业网点6-10号。 法定代表人:李蜀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冯余创。 委托代理人:朱英,新疆迪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继亮,新疆迪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协和天然物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河南东路16号创业中心A段5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乌鲁木齐宜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青城巷111号锦华名居2栋2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宋华,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新疆华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冯余创、新疆协和天然物产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宜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新民二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新疆华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慧君 代理审判员 李玉林 代理审判员 李晓云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