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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与河北省华信实业公司不当得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 负责人:甄跃生,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俊复。 委托代理人:李雷勇,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

负责人:甄跃生,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俊复。

委托代理人:李雷勇,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北省华信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会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于。

委托代理人:吕连根,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因与被申请人河北省华信实业公司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民二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肖宝英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 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