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2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奕基(又名李依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东方艺术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闽都古乐路6号1#楼。 法定代表人:王忠义,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李奕基因与被申请人福建东方艺术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终字第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奕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陆效龙 审判员 奚向阳 审判员 杨弘磊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