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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龙珠科技有限公司与华盈(香港)地产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抗字第42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华盈(香港)地产有限公司。 代表人:林健生。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珠海经济特区龙珠科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抗字第42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华盈香港地产有限公司

代表人:林健生。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珠海经济特区龙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明,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仲建安。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珠海经济特区北岭实业发展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观浩,总经理。

申诉人华盈香港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珠海经济特区龙珠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珠海经济特区北岭实业发展总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粤高法民四终字第298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高检民监(2014)1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何 抒

审判员 李桂顺

审判员 王云飞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