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抗字第42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代表人:林健生。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珠海经济特区龙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明,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仲建安。 法定代表人:徐观浩,总经理。 申诉人华盈(香港)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珠海经济特区龙珠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珠海经济特区北岭实业发展总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粤高法民四终字第298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高检民监(2014)1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何 抒 审判员 李桂顺 审判员 王云飞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