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福生,该公司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亮,北京市中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强。 负责人:邵荣军,该行行长。 再审申请人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强、一审被告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枕头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晋民终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慧君 代理审判员 李玉林 代理审判员 张小洁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