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抗字第47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谭小京。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曾钫。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曾茹。 谭小京因与曾钫、曾茹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提字第3878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高检民监(2014)2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虞政平 审判员 李桂顺 审判员 王云飞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