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绵阳晚报社的其他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9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绵阳晚报社。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经开区群文街。 法定代表人:赵黎,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肖超,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9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绵阳报社。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经开区群文街。

法定代表人:赵黎,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肖超,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20号楼4042室。

法定代表人:梁军,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绵阳晚报社因与被申请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盖公司)侵害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二审法院)(2013)川民终字第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绵阳晚报社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是:(一)一审、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本案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是否享有作权是尚待解决的问题,我国是否是涉案图片的“被请求保护地”尚待确定,故适用我国著作权法来确定诉争作品的权利归属错误;在没有对美国华盛顿州公证法进行查明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我国的公证法律制度来认定美国华盛顿州公证员作出的公证行为所证明的内容错误;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未协议选择适用我国法律,适用我国著作权法确定侵权责任错误。(二)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并受我国法律保护;认定华盖公司是本案适格原告;认定“JohnLapham”和“JohnJ.LaphamⅢ”是同一个人,均缺乏依据。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驳回华盖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其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涉及三个争议焦点:(一)关于法律适用问题;(二)关于华盖公司是否是本案适格原告的问题;(三)关于一审、二审法院判决结果是否适当问题。

(一)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本案系涉外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因侵权行为地发生在我国境内,法院应适用我国著作权法,并根据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依法保护公约成员国公民的著作权。审判实践中,侵权纠纷涉及权属争议的,不管案件是否涉外,都需要首先解决该先决问题。但本案当事人各自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则取决于其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关于绵阳晚报社申请再审提出“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我国是否是诉争作品的被请求保护地尚待确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未协议选择适用我国法律,一审、二审法院判决适用我国著作权法来确定诉争作品的权利归属错误”等问题。本院认为,本案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的侵权行为发生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施行之前,故该法对本案没有溯及力;即使涉案侵权行为发生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施行之后,因该法与著作权法在法律适用上不存在冲突,故一审、二审法院适用我国著作权法审理本案,并无不当。

(二)关于华盖公司是否是本案适格原告的问题

根据一审、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Getty公司系美国专业摄影图片提供商。2010年9月20日,Getty公司的高级副总裁兼总法律顾问JohnJ.LaphamⅢ签署一份《授权确认书》,确认了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Getty公司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展示在Getty公司的互联网网站http://GettyImages.com上,在中国境内亦能看到;2.华盖公司是Getty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授权代表,享有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3.依据2005年8月1日生效的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的条款,华盖公司有权在中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Getty公司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之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该《授权确认书》已经美国公证机构公证及我国驻美国使领馆认证,一审、二审法院对该《授权确认书》的真实性予以采信,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域外证据的要求。另外,2012年7月5日成都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显示,Getty公司网站上有编号为71085831号的涉案图片,该图片上有“GettyImages”的水印,并标注有“本网站所有图片均由Getty公司授权发布,侵权必究”等字样。因绵阳晚报社在2010年12月1日出版的《绵阳晚报》上未经许可使用了第71085831号涉案图片,华盖公司据此依据上述证据及事实提起诉讼并主张权利,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其诉讼主体资格适格,不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绵阳晚报社主张华盖公司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并认为应依据美国华盛顿州公证法审查《授权确认书》的内容,缺乏法律依据。

(三)关于一审、二审法院判决结果是否适当问题

如前所述,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为美国的Getty公司,鉴于我国和美国均属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故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华盖公司经Getty公司授权,取得的涉案图片在我国境内的专有使用权亦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华盖公司为了证明其享有涉案图片的专有使用权,提交了Getty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及Getty公司出具的授权书等相关证据,绵阳晚报社如否认该等事实,应提交相关证据,在其没有提交足以推翻华盖公司提交的证据的情况下,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绵阳晚报社构成对华盖公司著作权的侵害,并判令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亦无不当。关于绵阳晚报社申请再审中提出相关文件中出现“JohnLapham”和“JohnJ.LaphamⅢ”不一致的问题,因一审、二审法院对此均有回应,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

综上,绵阳晚报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该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绵阳晚报社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晓白

审 判 员  骆 电

代理审判员  李 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