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4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新乔。 委托代理人:尤校进,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烟台同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回里镇谭家庄。 法定代表人:杨曙光,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曙光。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建铭。 委托代理人:陈彩丽,女,汉族,1970年5月25日出生,系杨建铭之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中林。 再审申请人何新乔因与被申请人烟台同兴置业有限公司、杨曙光、杨建铭、杨中林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商终字第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何新乔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肖宝英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