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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新乔与烟台同兴置业有限公司、杨曙光、杨建铭、杨中林居间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4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新乔。 委托代理人:尤校进,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烟台同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4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新乔。

委托代理人:尤校进,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烟台同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回里镇谭家庄。

法定代表人:杨曙光,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曙光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建铭。

委托代理人:陈彩丽,女,汉族,1970年5月25日出生,系杨建铭之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中林。

再审申请人何新乔因与被申请人烟台同兴置业有限公司、杨曙光、杨建铭、杨中林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商终字第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何新乔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肖宝英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