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3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新疆华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蜀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乌鲁木齐金恒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琼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英,新疆迪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继亮,新疆迪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协和天然物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永辉,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新疆华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乌鲁木齐金恒丰商贸有限公司、新疆协和天然物产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新民二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新疆华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慧君 代理审判员 李玉林 代理审判员 李晓云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