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9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方成。 委托代理人:曾庆学,北京市金开(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耐力,北京市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自贡市创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泽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庆学,北京市金开(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刘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进,四川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李方成、自贡市创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自贡恒鑫贸易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民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方成、自贡市创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文超 代理审判员 张 帆 代理审判员 金丽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 婷 |